广东工业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实施与管理办法(暂行)
来源: 时间:2019-06-04 浏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广东高级专门人才培养的步伐,促进广东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的转变,根据省教育厅在各高校与企业间建立广东省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的计划,建设全面开放的研究生教育创新体系。为充分利用我校与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的优质资源,共同打造培养创新性、复合型的高层次科研创新人才的示范平台和开展以产业化为目标的高新科技研发平台,为我校开展研究生,特别是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联合培养,实现产、学、研的良性互动,为广东产业结构的升级和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和技术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由我校与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园区,特别是引进高层次人才以及省创新团队和领军人物的企业、科研院所等机构(以下称“合作单位”)合作建设,“示范基地”设在“合作单位”。

第三条 根据有关规定,“示范基地”按国家招生办法以高校的名义招收研究生,可以在高校的招生简章中注明“示范基地”名称和招生计划,也可以在研究生完成理论课程学习后,由“示范基地”和研究生进行双向选择。具体办法由我校与“合作单位”协商确定。

第四条 双方成立专门管理机构、设立专职人员负责落实、执行相应计划与制度,承担研究生在“示范基地”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专职管理机构为:研究生联合培养协调领导小组,由学校与“合作单位”领导、主管部门领导、校内外导师共同组成,共同负责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双方职责

1.“合作单位”职责:

(1)选择适合研究生参与的科研项目、提供必要的科研经费;

(2)推荐可以指导研究生的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生企业导师”);

(3)提供相应的科研设备、科研平台等工作条件,满足研究生培养的需求;

(4)为研究生在“示范基地”从事研究提供生活的必要条件及安全保障。

2.学校职责:

(1)选派适合的研究生前往“合作单位”开展研究工作;

(2)配备研究生校内导师;

(3)制订培养计划、完成基础理论课教学、进行开题中期检查、学位论文审核、学位授予等;

(4)研究生思政教育、医疗保险购买、就业派遣手续等。

第六条 研究生培养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果归属,由双方协议规定,无规定的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内予以协商解决。必要时,“示范基地”的相关方面,包括我校与“合作单位”、研究生与“示范基地”之间可签订保密协议。

第七条 我校在“合作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中遴选研究生兼职导师,在研究生培养方面,接受我校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参见“广东工业大学兼职导师聘任与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广工大研字[2011]5号]”)管理,并接受相应的培训。

第八条 “示范基地”建设经费和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的经费主要由合作各方共同承担。资助经费主要用于“示范基地”研究生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基地管理。省级“示范基地”获得的省主管部门的资助经费,按照《广东省高等院校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校级示范基地将挂“广东工业大学 • ***公司/单位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铭牌。经省教育厅批准的省级“示范基地”将挂“广东省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牌匾。

第十条 “示范基地”建设期一般为3年。双方对“示范基地”进行建设中期和期满的教育质量检查与评估。经考核合格确认后继续生效,并对建设效果突出的“示范基地”给予奖励;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将给予撤销“示范基地”称号。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处负责解释。